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与被告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曾都区法院受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1年3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用288880元。2018年10月8日,原告因胸闷心慌住院治疗,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空间隔膜部瘤并缺损。同月11日,进行修补术,住院21天,一句保险合同被告保险公司应赔付重大疾病险10万元,因被告不予赔付,形成诉讼。
律师观点分析:首先《人身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并非明确的医学概念,相对于“一般疾病”而言,治疗困难,花费巨大,后果严重的疾病均属于一般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此次诉讼争议为保险条款中的重大疾病概念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和儿童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拼争作出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空间隔膜部瘤并缺损应属于一般人能够理解的重大疾病范畴,被告在原告签订保险时未明确说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定如下:
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日起向原告支付保险10万元
本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