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道勇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7日 7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所有法律工作者都知道,合同违法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合同违法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都是无效的,只有违法了效力性规定才是无效的,违法了管理性规定并不当然无效。
案情:赵x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形下,私自在自己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环城XX的鱼台村的家里开办小作坊,根据客户要求,通过购买、自行或者雇人加工零部件的方式,自行或雇人组装、制造客户所需的机械设备并予以出售。2013年、赵X开始从事艾草设备的制造与销售。2018年1月20日,任XX到赵X处考察后,与其达成以230000元价格购买一套艾草加工设备的口头协议,并当场支付了100000元。赵X随后购买了电机配电柜、电缆、粉碎机风机、皮带轮等机械设备零部件,并雇人制作白铁等零件、自行或者雇人进行零部件的加工、组装。2018年2月4日,赵X带人将艾草机械设备零部件运至任XX处并进行安装、调试、任XX当天向赵X支付50000元,并向赵X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河南南阳赵总设备及安装费:捌万元整。80000.00元整欠款人:任XX2018年2月4号注:设备及安装费共计贰拾参万元整,已付壹拾伍万元”。后上述艾草加工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过故障,任XX联系赵X进行了一次维修。任XX认为上述艾草加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至今未支付尾款80000元。
上述事实,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都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应有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应标明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没有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赵X与任XX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如下:驳回赵X的诉讼请求。
赵X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应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关于经营资格的规定系管理性强制规定,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案涉口头合同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应属有效合同,原审以赵X未取得经营资格且案涉产品系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无产品标识的产品为由认定案涉合同无效无据可依,本院予以纠正。.......被上诉人虽主张有产品质量问题,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使用过程中主张质量问题,且如其称按涉设备闲置后其亦未向上诉人主张质量问题,现设备闲置两年多,已不具备当初的鉴定条件,质量问题无从查实,唯一能证实的即双方均认可2018年维修过一次,故本院酌定8万元质保金扣除2万元,任X红下余向赵x支付尾款6万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赵X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原审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21)鄂1321民初219号民事判决;
二、任x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X支付下余货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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