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中国是人情社会,工作、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要组织饭局、酒局,喝酒要适量,饮多有风险、酒后勿生事,生命大如天。下面的案例就清楚的告诉大家,酒后发生人命案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2022 年 7 月 份的某天上午,被告吕某邀约余某等 7人在随州市白云湖公园野炊,被告吕某提供酒水及食物,在吃饭过程中,被告吕某及余某均有饮酒行为。吃完午饭后,有人提议去白云湖游泳,于是所有人便来到XX国际 KTV 后面的白云湖准备游泳,被告吕某第一个下水游泳,余某等五人相继下水游泳。在游泳过程中.余某等四人相继溺水,后经人施救,仅救两人上岸,后经同行人员报警,余某及孙某均死亡,其中孙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余某在第二日才在湖中被打捞起来。被告吕某在涉案聚餐中年龄最长,聚餐中仅有吕某等三人年满 18 周岁。
事故发生后,温某(余某系母)依法委托郑道勇律师诉讼。郑律师认为吕某岁数最大,是该酒局活动的组织者,明知道酒后游泳有危险还带领其他人去游泳,且是第一个下水游泳,下水后又对其他下水人没有尽防范义务,导致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吕某是有过错的,依法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要求余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96324.50元,经济损失有: 丧葬费 40764.5 元 (81529元/年=2 )、死亡赔偿金 805560 元 (40278 元/年 x 20年)、精神抚慰金 50000 元,以上损失合计 896324.5 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余某自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知到醉酒游泳对人体造成的影响和高度危险性,应有明确的认知和自我控制力,其参加酒局后在湖中游泳死亡,应当对自身的死亡后果承担绝大部分责任,应承担事故的 90%责任。被告吕某邀请余某等人聚餐饮酒,作为酒局的组织者及对聚餐人员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被告吕某作为聚餐饮酒组织者中也是年龄最长的人,更应负有更大的提醒、劝阻、照顾义务,在明知大家饮酒后还又一起去湖里游泳,并第一个下水,具有一定的诱导性,更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余某等人酒后下水游泳,被告吕某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该责任应为10%。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温某亲属余某死亡形成的经济损失 89632.45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