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道勇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2日 8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原告李某骑着三轮摩托车带着儿子李某某来到随县某河里钓鱼,14时许,李某子的鱼竿顶端无意中触到附近的高压线,经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
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郑道勇律师接受委托后,现场调查查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Xx 供电公司是涉案高压电线路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虽然在涉案电线杆安装了黄色标志牌,但年代久远字迹十分模糊,又朝着河沟方向,且被茂密的松树遮挡,他人很难识别,未起到警示作用。事故发生后,被告在涉案地段加装了一块红色“禁止在高压线下钓鱼”警示牌,又将该高压线下遮挡视线的松树砍伐掉,存在严重过错,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规定。本案中,x 供电公司对李某某的死亡应适用无过错的原则,因其无证据证明李某某的死亡系其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因此对李某某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应依法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魏某赔偿款28万余元。
5年
4次 (优于85.7%的律师)
4次 (优于89.76%的律师)
9973分 (优于95.54%的律师)
一天内
5篇 (优于98.0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