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5日,原告刘X在被告处投保了B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编号:200XXXX3821473.保险期间:自2019年04月25日零时起至终身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交费方式:按年(19次交清),每期保险费:5080元、投保份数:10份,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00.00元/份×10份=100000.00元。保险条款2.3条第二项约定若本合同生效
另查明、原告刘X向原告交纳了3年度的保险费共计15240元(5080元/年×3年).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经计算应为4660元(466元/份×10份)
判决结果:
一、被告XX公司向原告刘X支付重大疾病基本保险金额100000元;
二、被告XX公司向原告刘X支付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20000元;
三、被告XX公司向原告刘X支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4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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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干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