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8年4月份,马X升(男)与吴X秀(女)双方确定恋爱关系。期间,吴X秀以作游戏平台推广为由向马X升要钱,马X升先后支付5笔5万元。2019年3月份,双方考虑结婚,马X升陪同吴X秀在武汉华宇旭辉星空选购婚房,以吴X秀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马X升先后支付给吴X秀30多万元用于房屋首付与房贷。为满足吴X秀的需求,马X升多次向其支付,其中,支付宝48笔,金额127126.24元,微信支付51笔,金额149189.67元,银行转账7笔,金额202900元,合计479215.91元。2019年末,吴X秀逐渐减少与马X升的联系,2020年6月份与马X升断绝恋爱关系。
X县人民法院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立案,判决酌定吴X秀支付马X升100500元。
马X升不服,委托郑道勇律师向XX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未订立婚约,以返还原物为由予以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恋爱期间发生的大额赠予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予,也不同于按照习俗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其系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一方为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赠予行为,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予。当双方恋爱关系终结,赠予财物一方的赠予目的无法实现,赠予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予以相应返还。........双方恋爱期间,马X升主张为吴X秀支付479215.91元,其一审提交了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经营明细。对其中消费性支出及5000元以下的转账,未超出恋爱日常消费范畴,马X升要求返还,不予支持。对5000元以上的转账合计410000元,已超出恋爱日常消费范畴,因恋爱关系已经结束,已据公平原则,吴X秀应当返还相应款项。其中,2019年3月28日马X升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吴X秀162000元,2019年3月29日通过支付宝支付吴X秀39000元,该两笔数额显著较大,在上述转账发生后三个月内,吴X秀购买房屋并支付首付款,吴X秀自述之前已经辞去工作,其否认上述款项用于购买房屋,但未举证证明首付款来源于马X升转账之外的其他款项,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两笔款项系马X升赠予吴X秀的购房款,并无不当。根据风俗习惯,赠予购房款一般具有共同生活、缔结婚姻的目的,对该部分款项201000元(162000元+39000元),吴X秀应当全额返还。对应其余款项209000元(410000-201000元),综合考虑双方恋爱时间及对双方分手的过错无法查明,本院酌定吴X秀返还83600元。扣减吴X秀诉前退还的10000元,吴X秀还应返还马X升274600元(201000元+83600元-10000元).........。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民事判决;
二、吴X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马X升274600元。
三、驳回马X升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