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道勇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17日 10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提要:现实生活中,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保险公司都称不予赔偿,到底是否应予赔偿,是广大朋友关心的话题。下面案例已经予以说明......
2021年6月份,郑道勇律师接到当事人咨询,称其母亲被肇事司机撞死身亡,交警部门划分责任:肇事司机方X主要责任,其母亲次要责任。肇事车辆交强险保险限额20万元,商业险保险限额100万元(不计免赔),肇事司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以其无证驾驶商业险拒赔。同时被告知,肇事司机方X家庭贫困......。
郑道勇律师分析:该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责任明确,赔偿数额固定,胜诉是肯定的。该款如果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拒赔,除交强险20万赔偿限额赔偿后,其它大部分如果由肇事司机赔付,依肇事司机的经济实力,是很难赔偿到位的,那么即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经济损失难以挽回,是否由保险公司商业险也予赔付,是该案的焦点问题。郑律师仔细研读商业险保险单,发现该保险单是格式合同(条款),投保人也就是肇事司机未在该保单上签字,该保险单条款也未对无证驾驶免赔履行提示或者说明,故,依照《民法典》第四佰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的规定,是可以主张无证驾驶免赔条款不是商业保险免赔的事由,能得到赔偿的。
郑道勇律师诉之法院。保险公司辩称:方X无证驾驶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其在商业险限额内不予赔付。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辩称方X无证驾驶属商业三者险免赔情形,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商业三者险相应免赔约定一尽告知说明义务,不予支持,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18万元,在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赔偿433772.50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评析如下:关于Xx 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佰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Xx 公司将无证驾驶作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格式条款,其就该条款负有向方X进行提示的义务。本案中,虽然方X无证驾驶机动车,Xx 公司以此为主张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其不应在商业三者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保单系电子保单,Xx 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投保单上方X系被保险人、投保人签名,不能证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故XX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中级人民法院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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