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道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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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赔付后,还可以以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赔偿(双赔);2、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发布者:郑道勇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20日 19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刘XX,男,XX省随县人,XXXX食品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郑XX,XXXX律师。

被申请人:XXXX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请求:1、确认双方2001年4月2日至2020年11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2020年11月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3、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84343.40元;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费用50568元;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564元。

事实与理由:2001年4月2日,被申请人注册成立,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出任班长、付厂长等职务,期间被申请人仅为申请人缴纳部分社保,申请人多次要求缴纳均未办理,申请人不得不自己缴纳部分。2020年1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下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2019年10月27日,申请人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2个月。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因被申请人不履行上述业务,故申请仲裁。

仲裁委查明:2001年4月2日,XXXX食品有限公司成立。刘XX在该公司工作,先后任班长、车间主任等职务。2006年9月,社会养老保险部门核发了刘XX的养老保险手册,该手册注明参加工作时间为2007年。2019年3月1日,XXXX食品有限公司与刘XX签订了一年期限(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劳动合同。2019年12月24日7时30分,刘XX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上班途中,行驶至随州市交通大道与新XX与李X驾驶鄂X号大型客车发生相撞,导致其受伤。2019年11月22日,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X运、李X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2020年4月2日,随州市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XX受伤为工伤。2020年9月22日,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XX伤残程度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2019年10月27日至2020年10月26日)。停工留薪期满后,刘XX未在上班。

另查明:刘XX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4189.40元。随州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97元。

仲裁委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刘X运提交的社会养老保险部门核发的养老保险手册注明参加工作时间为2007年,XXxX食品有限公司亦对此认可,故刘XX参加工作时间为2007年,双方于2007年1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2019年3月1日,XXXX食品有限公司与刘XX签订了一年期限(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劳动合同。2019年11月22日,刘XX因工受伤,停工留薪期至2020年10月26日。停工留薪期满后,刘XX未在上班,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0月26日终止。刘XX于2020年11月8日向XXxx食品有限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行为,发生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以后,本委不予认可。故刘XX与XXXx食品有限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经济补偿问题。刘XX与XXXX食品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于2020年10月26日终止,应刘XX系工伤职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行为应为XXxX食品有限公司主动终止。故刘X运请求经济补偿,符合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刘X运2008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26日期间的经济补偿54462.20元(4189.40元/月X13月)。

关于工伤待遇问题。刘X运受伤经随州市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玖级伤残,停工留薪12个月,且刘XX受伤前公司已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0年10月26如终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刘XX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支付。XXxx食品有限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XX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刘X运的工伤待遇。即:XXXX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刘X运停工留薪期(12个月)工资50272.80元(4189.40元/月X12月);支付12个月随州市201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XX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补助金递减20%.......”之规定,XXxx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刘X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025.60元(4797/月X12月X40%).

仲裁委裁决如下:

一、刘XX与XXXX食品有限公司之间2007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刘XX与XXXx食品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于2020年10月26日终止。

三、XXXx食品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X运经济补偿54462.20元。

四、XXxx食品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起七日内支付刘X运停工留薪工资50272.80元。

五、XXXx食品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七日内支付刘X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02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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