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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门病危要救助,冷漠处置应担责。

发布者:郑道勇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9日 8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6月8日下午19是许,原告黄1、黄2、黄3、黄4、黄5、黄6的父亲黄XX

在被告李XX家串门突然倒地呕吐、呼吸困难,被告李XX未将其送往医院,也未与原告联系,而是找到被告黄x启,二人于6月9日凌晨4时许用人力板车拖着黄XX到黄XX家门口将其悄悄放下后离开。原告黄1早上出门时发现父亲黄XX倒在家门口,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发现黄XX身上有伤,怀疑他伤,故报案,公安部门通过监控,调查询问二被告还原上述事实。

湖北XX律师郑XX观点:黄XX在被告李XX家倒地时,被告李XX既不积极救助,也未联系其亲属,而是放任不管,其主观上是有过错的;被告黄XX明知黄XX是生命垂危病人,与李XX共同将黄XX扔在地上、凄冷的长夜中,放任黄XX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是有过错的,与李XX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律师参与调解未果,故经授权委托后诉之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黄1、黄2、黄3、黄4、黄5、黄6、系受害人黄XX的子女。被告李XX、黄XX与黄XX系同村居民。2020年6月8日下午19时许,黄XX到被告李XX家中串门,两人聊天时黄XX突然开始倒地呕吐,被告李XX将其安置在地上躺着。6月9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李XX电话联系被告黄XX,在未告知黄XX具体情况的情形下要求黄XX帮她将黄XX送回家中,二被告用人力板车将黄XX运至他家门口,因无其家中钥匙,遂将黄XX放置于其家门口地上后离开。原告黄1早上发现受害人黄XX后将其送至随州市中心医院抢救,黄XX住院2天后因病情过重出院,花医疗费5389.62元,于2020年6月15日死亡,享年80周岁。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李XX与黄XX是否应对受害人黄XX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案中李XX、黄XX应当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过错。首先,就被告李XX的过错问题,在他人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急需他人救助的危险状态时,给予帮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公德义务。受害人黄XX在李XX家中倒地呕吐,李XX对其即负有救助义务,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李XX应意识到此时黄XX可能处于患病状态,甚至面临生命危险,应当及时将黄XX送医救治。但被告李XX在未将黄XX送医,也未联系其子女或向周围邻居求救的情况下,于次日凌晨与被告黄XX一起将黄XX放置于其家门口,进一步减少了黄XX获得外界救助的可能性,最终导致黄XX未能及时就医而死亡,李XX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黄XX在凌晨帮助李XX将黄XX放置于其家门口,作为具有正常思维的成年人,黄XX在此特殊时间和情形下未对黄XX的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具有一定过失,对黄XX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庭审调查及二被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能够证明被告李XX在让被告黄XX过去帮忙时未如实告知其实际情况,黄XX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了帮助行为,主观上对黄XX的死亡结果无放任故意,故应酌情减轻其赔偿责任。

因受害者黄XX死亡原因不能确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黄XX呕吐、晕倒及最终死亡的后果均系被告李XX过错行为所致,也不能证明李XX有直接侵权行为。故本院结合本案案情及各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原告方因黄XX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李XX程度30%,由被告黄XX承担5%,又因二被告共同过失导致受害人死亡,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X赔偿原告黄1、黄2、黄3、黄4、黄5、黄6经济损失82807.69元;
二、被告黄XX赔偿原告黄1、黄2、黄3、黄4、黄5、黄6经济损失13801.28元;

三、被告李XX、黄XX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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