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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的转账可转为债务要求返还。

发布者:郑道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0日 6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男,51岁,湖北省随县人。委托代理人:郑XX,湖北XX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50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

原告诉称,2019年,原告与被告乘车时相识并发展为网友关系,相互以“老伴”相称,2019年8月21日,原告向被告账户转账5万元;2020年3月27日、28日、29日,原告分别微信转账借给被告3千、1千、1千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借款,故诉之贵院。

律师观点:收受他人钱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收受正当理由的,应当予以返还。

被告程XX辩称,原、被告为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原告为维护恋爱关系及恋爱生活向能够赠予钱财,并非原告所说借贷关系。因不属于借贷关系,实质为赠予,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李XX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李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被告程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银行凭单二张。4、微信转账截图三张。

被告程XX质证:1、一、二组证据无异议。2、转账凭证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原告的转账只能证明原告给付款项的事实,不能证明给付的性质,原告未能提供借贷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3、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也并非借款,是恋爱期间原告给被告的赠予。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未能就其收受原告五万元转账提供证据证明收受正当理由,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伍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恋爱期间其支付给他的其他费用5000元,原告未能提出证据证明该5000元系借款,被告主张该5000元系恋爱期间的正常花费,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XX借款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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