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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协议)通知送到对方后,并不当然该合同无效,只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该合同才当然无效。

发布者:郑道勇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3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XX,女,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湖北XX律师X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XXX。住所地:随州市XX。

法定代表人王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湖北XX律师X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号。

法定代表人:钟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周XX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XXX返还原告的拍卖成交款490万元、过户税款18.9万元,共计508.9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分2厘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湖北XX公司返还拍卖佣金24.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分2厘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起诉的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8日,被告XXX将自己所有的位于XX号第一层营业房产委托被告湖北XX公司进行公开拍卖,原告以490万元的价格竞标,并与拍卖人签订了《拍卖成交协议书》。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房款490万元、佣金24.5万元、过户税款18.9万元后,因房产不能过户原告便分别向二被告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书,二被告收到通知后,没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该通知已产生效力,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原告是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被告也收到通知,但并不当然《拍卖协议无效》。原告只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协议无效后,该拍卖协议才当然无效。故原告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应于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没有确认《拍卖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缺乏事实和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等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88元,依法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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