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受理委托人申办遗嘱见证工作,特向申请人告知如下:
1.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方式处分其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办理律师遗嘱见证,遗嘱人必须亲自办理。
3.立遗嘱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4.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可以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五种形式。遗嘱人可以对自书、代书、录音遗嘱申办律师见证或由律师陪同去公证处公证。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无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5. 遗嘱人应保证处分的财产是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人已婚的,只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遗嘱人的份额。
6.遗嘱人可以立遗嘱将其所有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7.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其他人。
8.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自然状况:即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等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9.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来认定。
10.遗嘱人应向委托律师如实说明所立遗嘱的有关情况,包括:
(1)身体状况、精神状况;
(2)婚姻状况,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3)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遗嘱人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4)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5) 其他有关内容。
11.当事人、申请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见证;
(2)利用见证书从事欺诈等违法活动;
(3)其他违法行为。
12.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
申请办理律师遗嘱见证时,承办律师就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我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我已理解上述告知书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对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
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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