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的小张随父母入住某宾馆客房。入住第二天上午9时左右,小张父母正在房间内吃早餐,房门向内打开着,小张独自在门口嬉戏玩耍。
不一会儿,小张父母突然听到小张大哭,赶紧跑过去。原来,小张在门口玩门锁时,把手指塞到锁孔里面,左手食指被门锁割伤,血肉模糊。父母赶紧将小张送往医院治疗,住院8天,共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
事后,小张父母找到宾馆要求赔偿,称宾馆作为公共场所,门锁对儿童来说是危险位置,酒店应该想到,并且设置提醒牌之类的标识,但现场并没有警示标注。
宾馆称,门锁每个地方都有,宾馆受伤是父母没有照看好,宾馆无责任,也不应该承担赔偿义务。
这种情况下,宾馆究竟要不要赔偿小张父母呢?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宾馆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在于酒店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宾馆房间门锁是宾馆客房的必备设施,其本身不存在安全隐患;宾馆也无法预计到客人会将手指塞进门锁玩耍而受到伤害,没有必要特地为门锁设置警示标识,小张父母要求酒店为门锁设置提醒牌的要求显然过分苛责,也超出了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酒店行业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除非门锁本身是损坏的,或者存在其他的设计缺陷,宾馆没有尽到维修或提醒义务导致损害的,那么宾馆需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就上述情况,宾馆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也未有证据证明宾馆存在其他过错,故小张父母主张酒店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不应支持。
同时,小张是一名年仅6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他们放任小张在门口玩门锁,而未加看管,未尽到监护小张人身安全的职责,应对小张的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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