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博律师
王博律师
湖南-邵阳主任律师执业8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洞口王博律师承办-李**与曾**、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博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4日 9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少华,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被告:李*,女,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原系被告曾**之妻。
原告李**与被告曾**、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曾**、李*所有的铲车一台(编号为工程机械E00752,发动机号为WP6G125E22/6B14L016179),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同日作出裁定,查封被告曾**、李*所有的铲车一台,查封期限为二年。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李**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被告曾**、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利息7200元(自2020年4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1600元/月×4.5个月),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日的后续利息按月利率1.28%顺延照计;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曾为夫妻,在高沙开办有沙场,2017年10月,二被告以经营购买铲车、货车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8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按月息三分计息,每月付息一次。借款后,被告按约定支付了至2020年3月的利息,此后不再付息,原告多次催收借款本息未果,故具状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曾**当庭辩称,对借款8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其付利息付到2020年8、9月份。
被告李*当庭辩称,案涉借款80000元是曾**所借,并没有用于沙场经营和购买铲车,其不负偿还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借款方(甲方)曾**、李*与出借方(乙方)李**于2017年10月16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借款金额为80000元;借款利息为按月息3分计息,每月付息一次计币2400元。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同日,李**支付曾**80000元,曾**出具借条给李**。借款后,曾**按约定支付了利息到2020年3月。此后曾**不再付息,原告便多次催收借款本息未果,遂提起诉讼。
曾**与李*原系夫妻,夫妻于2020年7月30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二个儿子所有,夫妻债务由曾**承担。夫妻曾于2019年6月租用场地开办沙场,于2019年9月购买一辆铲车(编号为工程机械E00752,发动机号为WP6G125E22/6B14L016179)登记在李*名下。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用途、借款数额、借款利息、利息支付方式,《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支付了借款,二被告在2020年3月后未再按约定支付利息,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及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原告已多次催收未果。原告诉请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和二被告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但原告诉请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利息7200元(自2020年4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日的后续利息按月利率1.28%顺延照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曾**主张其支付借款利息到2020年8、9月份,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李*主张借款是曾**所借,应由曾**偿还。因签订《借款合同》时二被告系夫妻,且李*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证明其为该借款的共同债务人,应负共同偿还责任。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曾**、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720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此后利息以未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90元和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由被告曾**、李*承担。
王博律师,咨询电话:13100397273。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自大学期间便进入当地知名律所实习,十几年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邵阳
  • 执业单位: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0520********6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