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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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阳主任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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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王博律师承办-李**与曾**、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博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4日 9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少华,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被告:李*,女,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原告李**与被告曾**、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利息4500元(按月息2分自2020年4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1000元∕月×4.5月),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完毕日的后续利息按月利率1.28%顺延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曾为夫妻关系,在高沙开办有沙场。2016年9月,二被告以沙场购买铲车、货车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从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按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利息。借款后,被告按约定支付了至2020年3月的利息,此后便不再向原告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仍未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本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曾**辩称:借款属实,但借款后已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20年8、9月份,希望法庭组织当事人调解处理该案。
被告李*辩称:自己未在涉案借款的借条上签字,对涉案借款亦不知情,依法不应当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偿还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9月1日,被告曾**因资金缺乏而向原告李**借款50000元并与原告李**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至2017年3月1日,根据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按月付息。被告曾**取得借款后,实际按月息3分的标准向原告李**支付利息至2020年3月。借款本金50000元及2020年3月以后的利息,经原告李**多次催收,被告曾**至今未予偿还,故酿成本案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
另查明:被告曾**与李*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0年7月3日在洞口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被告曾**向原告李**借款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现借款已逾期,被告曾**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继续偿还所欠原告李**借款本息的义务。关于被告曾**所欠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及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原告李**分别诉请按月利率2%、1.28%计算,均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李**要求被告曾**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未付利息4500元及按月利率1.28%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的后续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曾**辩称已支付利息至2020年8、9月份,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借款时被告李*与被告曾**虽系夫妻关系,但被告李*未在案涉借款的借款协议上签字,原告李**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对原告李**要求被告李*就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50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此后利息以未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81元,由被告曾**承担。
王博律师,咨询电话:13100397273。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自大学期间便进入当地知名律所实习,十几年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邵阳
  • 执业单位: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0520********6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