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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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阳主任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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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XX厂与武汉XX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博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3日 2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洞口县XX厂,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厂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X,湖南XX律师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湖南XX律师XXX律师。
被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武湖工业园青XX。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经理。
原告洞口县XX厂与被告武汉XX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洞口县XX厂于2019年6月24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洞口县XX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洞口县XX厂负担。
王博律师,咨询电话:13100397273。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自大学期间便进入当地知名律所实习,十几年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邵阳
  • 执业单位: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0520********6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