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洞口县XX厂,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厂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X,湖南XX律师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湖南XX律师XXX律师。
被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武湖工业园青XX。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经理。
原告洞口县XX厂与被告武汉XX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洞口县XX厂于2019年6月24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洞口县XX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洞口县XX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