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梦融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5日 5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宁德市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薛令之路19号中融中XX。
法定代表人:郭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福建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福建XX律师。
原告宁德市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宁德市XX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德市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5年
1次 (优于73.42%的律师)
1次 (优于78.73%的律师)
1820分 (优于84.09%的律师)
一天内
8篇 (优于91.5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