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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XX公司与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郭梦融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5日 5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宁德市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薛令之路19号中融中XX。

法定代表人:郭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福建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福建XX律师。

原告宁德市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宁德市XX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德市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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