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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福州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郭梦融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5日 2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68号华兴XX综合四层(2)4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103MA2YBB1E2Q。

法定代表人:李XX,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X,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福建XX律师。

上诉人福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4民初5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XX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张XX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向XX公司邮寄应诉材料时未在联系人一栏填写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导致该邮件被作退件处理。此后,一审法院在未使用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的情况下,直接对XX公司适用公告送达程序,导致XX公司在一审时缺席审理,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2.一审判决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即认为XX公司违约,要求XX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事实认定不清。本案中,张XX需先行对设计效果图进行确认,XX公司才能出具工程3D效果图。XX公司设计师已依约于2021年5月8日向张XX提供了工程设计效果图,但张XX要求对此进行额外修改,此后双方多次对设计效果图进行修改讨论,并未形成一致意见。直至2021年5月18日,张XX还未确定案涉厨房的设计方案。因张XX未确定设计效果图而导致XX公司无法出具工程3D效果图,系张XX的责任,与XX公司无关。同时,工程装修事宜迟迟未有进展,延期施工系张XX的原因所导致,与XX公司无关。案涉房屋是复式结构,XX公司与张XX签订的《施工合同》并未包含阳台墙体拆除及楼梯楼板改造施工。一方面,关于墙体拆除部分,系张XX自行雇佣非专业打墙人员进行墙体拆除,因墙体不当拆除后导致雨水倒灌,该部分责任应当归责于张XX;另一方面,关于楼梯楼板改造部分,根据合同约定,楼板改造部分属于张XX自行承担的义务,进行楼梯改造的前提是张XX完成楼板改造后,XX公司方才能进场施工。XX公司签订合同后,已派出项目经理与张XX对接,但因张XX对楼板迟迟未进行改造,且未确定楼梯改造方案,直接影响整个设计效果图的确定,最终导致工程延误。综上,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支持XX公司的上诉请求。

张XX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案涉施工合同于2021年4月25日签订,张XX于2021年4月29日向案涉工程设计人周XX询问何时出具设计效果图,周XX的回复是需要十天左右,而当张XX于2021年5月21日质问周XX设计图纸为何还迟迟未给的时候,周XX的理由却是“做效果图的订婚了,尽快做出来”。距离签订案涉合同已经一个月为止,负责整个工程项目设计人却连设计图纸都还没做出,XX公司还在上诉状中声称已在5月8日做出完整的设计图,很明显是为了逃避责任而捏造的事实,所以从聊天记录中就可以看出XX公司并未履行其义务向张XX提供设计图纸。2.关于张XX提供的与XX公司公司李X的录音记录,李X是这么说的:“我会对他(周XX)现在所有的新客户都停单,直接会通知公司要求所有前端的业务全部停单。”以及“钱都能够退给你,然而在这种情况下,那么因为按道理说你们没有责任,基本上是没有责任的。”可以看出,张XX曾多次找到XX公司想妥善解决,XX公司也承认均是周XX的错误,愿意退定金,但其也只是口头说说,XX公司并未实际退还款项。因此,根据张XX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因案涉工程设计人周XX未提供设计效果图及合同履行的义务才导致本案纠纷的发生,且XX公司也承认系周XX的原因,张XX并不存在任何过错。3.原审法院已经正当程序向XX公司公司登记的工商地址邮寄送达,且原审法院也在公告送达中释明了公告送达的原因,故原审法院不存在违法送达的情形。4.从张XX提供的证据2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该XX公司提供完他所谓的设计图后,有一段14秒的语音,语音内容在张XX证据的第28页有体现:“姐,那你这边先看哈,因为窗户那个地方的话跟效果图那边呢还在对接,因为一个梁嘛,他把他忘记掉,你先看啊,我这边再给他改。”而重点就是这句“我这边再给他改”,这句话在XX公司的证据中并没有体现,因为XX公司也知道设计图纸根本就没有实际完成,所以才在提供证据的时候不敢提供这段14秒语音的翻译。由此可见,并非德雕所述张XX没有确认设计效果图,而是该设计图纸根本没有实际完成,故本案纠纷的根源系因XX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未实际给出完成的设计效果图及进场施工,导致其根本违约。5.从XX公司自己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就可以看出,张XX对于楼梯的改造及墙体的拆除均在询问XX公司,且XX公司还回应“会晚点到。”“周XX,就按照你说的比较好的方案,把墙敲掉。”XX公司自己提供的证据就可以证明张XX完全是按照XX公司的要求在动工。另,张XX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第29页、第30页可以证明,虽然楼梯未含在项目中,但XX公司曾主动告知张XX,可以找XX公司平时合作过的来现场勘察、施工,并表示会给优惠的价格。而雨水倒灌更是因为XX公司安排不当所致,张XX提供的证据50页、51页更可以看出,因为此事周XX反复致歉,并带了水果登门拜访。同时从时间来看已经是5月23日,距合同签订已有一个月都未出具图纸,显然是XX公司的过错。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XX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张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张XX与XX公司签订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XX公司退还张XX已支付工程款定金54000元,并赔偿张XX违约金、因维权造成的损失共计64500元(其中违约金54000元、律师费6500元、维修露台墙体12费4000元);3.XX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4月25日,张XX(发包方、甲方,合同中误将“张XX”写为“张XX”)与XX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福建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的工程设计人为周XX,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乙方设计师负责对甲方提供咨询、设计、报价等相关服务。双方约定,合同总工程价款为270000元,合同生效后,甲方应支付装修定金20%,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合同签订后,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无论因何原因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办理终止或延期履行合同手续,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工程造价20%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损失,违约方应予赔偿。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由乙方负责维修,所需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合同签订的当日,双方还签署了合同附件《客户权益保障书》及《优惠项目纪要》,《优惠项目纪要》中亦确认工程总价款为270000元。张XX还通过POS机消费的方式向XX公司支付定金54000元,XX公司开具了数额对应的《收据》,其中收款事由备注为“装修定金”。

合同签订后,张XX即通过微信与合同载明的设计师周XX沟通,2021年4月29日,张XX即向周XX索要设计效果图。2021年5月6日,张XX询问是否最迟后天就可以看到效果图,周XX予以确认,还表示“你拆可以进行,不影响的”。5月16日,张XX表示“敲墙的明天要结束了,你明天要过来看看吗”,周XX答应会与李XX一同前往。5月20日,张XX向周XX表示“你的设计3D效果图和现场施工工艺图赶紧发过来给我老公确认,早都要进场了,一个月了”。5月21日,因设计效果图迟迟未交付,张XX向周XX表示“你在收钱的时候表示一周时间左右就可以完成提供给我们确认,设计费早已交给你们,现在过去了多少天,严重影响我们的装修预算时间,到现在也无法确认具体装修材料与XX公司办理下一步业务合作流程”。周XX回复对设计拖延的事情表示抱歉。

2021年5月18日,张XX配偶在双方联系微信群内表示“因为没有这堵墙,导致水倒灌,就今天现在的下雨量,已经有水倒灌入室内浸透地板了。我觉得当下紧急要务是解决问题这下雨紧迫的问题,先把墙砌起来,杜绝水倒灌,不要最后造成不可损失的损失,让我们打掉露台这堵墙的是你们XX公司,现在因这堵墙打掉了雨水倒灌产生的问题已经很严重的,向你们反映问题9天了,从对接业务人员到设计师、经理、总监均已郑重的告知。截止到现在问题仍然没人解决”,同时张XX配偶还在群内发送了“雨水倒灌”的视频。XX公司方工作人员回复“明天会过去先把档水地梁给做了”。

2021年6月30日,张XX委托XXX向XX公司发送《律师函》,载明:2021年4月25日,以委托人为甲方以贵司为乙方签订合同,约定委托人委托贵司对采菊苑8#606进行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工程款为270000元,委托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54000元。合同签订后,贵司周XX承诺委托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案涉房屋3D设计效果视频及施工工艺设计图按双方事先沟通的内容设计好,但周XX以各种理由推诿,且周XX还在未出具相关图纸的情况下要求委托人强制打掉案涉房屋露台墙头导致雨水严重倒灌,其承诺赔偿委托人4000元至今未赔偿。委托人与贵司人员多次沟通设计图纸、工人进场事宜乃至与贵司协商调解上述问题,即便贵司上述人员对于自己的过错多次致歉,但贵司从始至终未能给予委托人一个满意的答复,贵司该行为已严重违约。委托人委托本律师郑重要求贵司,在收到本函后三日内支付委托人定金54000元及修复露台墙体损坏费用4000元。如贵司未按上述要求履行付款义务,届时委托人将依照合同约定向贵司主张因贵司违约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双倍定金、工程造价20%的违约金等一切费用。次日,XX公司即已签收了该函件。

一审另查明,张XX为本案支出律师费6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XX、XX公司签订的《福建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张XX签订合同的目的应为完成房屋的装修,然据张XX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实,张XX多次向XX公司方设计师催要设计效果图,但XX公司方设计师在承诺发送后又以各种理由推诿,致使双方约定的装修事宜迟迟未有进展,XX公司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张XX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故张XX诉请解除案涉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张XX为合同履行支付的定金54000元,XX公司应当予以返还。张XX诉请XX公司支付违约金54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张XX诉请的律师费及露台墙体维修费用,张XX并未举证证实露台墙体维修费用的具体数额,对于律师费合同中亦未有明确约定,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已足以涵盖张XX主张的上述两项损失,故张XX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XX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张XX与XX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签订的《福建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XX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张XX定金54000元;三、XX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XX支付违约金54000元;四、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70元,由张XX负担210元,由XX公司负担2460元。

本院二审期间,XX公司向本院提交了4份证明资料,即A1.不包含项目,拟证明墙体拆除、楼梯楼板改造并非XX公司的合同义务;A2.微信聊天截图;拟证明XX公司已依约交付了设计效果图;A3.XX公司外楼及前台图片;A4.XX公司工商登记信息;A3、A4拟共同证明XX公司的经营地址至今未变动,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经审查,A3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其余证明资料符合证据客观性的特征,故对A1、A2、A4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另查明,张XX在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1.案涉纠纷发生后,张XX的及其配偶曾就此事与XX公司设计部的经理李联旭进行沟通,李联旭在通话中确认,张XX对案涉纠纷没有责任。2.XX公司的股东张少东在与张XX配偶的微信聊天中亦表示对案涉纠纷深表歉意,并表示会对此事作严厉处理。XX公司在二审中对上述对话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装修工程至今无法履行系因谁的过错所导致。XX公司主张,XX公司已依约向张XX提交设计方案,而张XX提出对此进行额外修改,且张XX并未及时确定案涉房屋的楼梯改造方案,才最终导致工程延误。但从现有证据看,无论是XX公司的设计师周XX、XX公司审计部的经理李联旭、还是XX公司的股东张少东,均在案涉纠纷发生后通过各种方式向张XX及其配偶表达了对合同履行不当的歉意。相反,并无证据显示XX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曾对张XX的合同义务提出过异议。因此,XX公司主张案涉合同至今未能履行系因张XX的过错所致,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案涉纠纷的过错方系XX公司,并据此判令XX公司对此承担违约责任,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另,经审查,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XX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福州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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