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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男子买奢侈品送女友牵出假货大案,卖假货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作者:董泽鹏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81次举报


(本文仅供学习交流之用)


根据有关报道,近日某男子购买奢侈品送女友,随后牵出售卖假货的大案。警方介入后,抓获十多名犯罪嫌疑人。那么,销售假货可能构成什么罪呢?


视频地址:https://video.weibo.com/show?fid=1034:4635338950508583

(来源于荔枝新闻微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般而言,奢侈品企业都是将其品牌依法注册为商标,通过法律予以保护。基于此,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依法授权或者许可,其他人都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的,还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而作为经营者或销售者,也负有不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法定义务。如果明知所销售的货物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牟利的,就可能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例如报道中,犯罪嫌疑人涉嫌向该男子出售假冒的奢侈品。如果经过警方调查,确属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加上多次销售的数额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就可能构成犯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涉案的奢侈品如果是由犯罪嫌疑人生产、制造,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涉嫌的则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那么,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据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那么,司法机关又是如何认定明知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近年来,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加大了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进一步彰显了国家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


因此,唯有依法诚实守信的经营,方是正确的经营之路,否则等待的只有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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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泽鹏律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监狱学专业毕业,法学学士,贵州刑事律师,中共贵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2020年度优秀党员律师,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201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公司犯罪、合同纠纷、劳动纠纷、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