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标准如下:
1000元至3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3万元至8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认定标准如下:
2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第二条规定的以下情形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000元: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