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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抢夺犯罪数额是如何认定的?

作者:董泽鹏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00次举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标准如下:

1000元至3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3万元至8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认定标准如下:

2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第二条规定的以下情形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000元: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董泽鹏律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监狱学专业毕业,法学学士,贵州刑事律师,中共贵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2020年度优秀党员律师,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201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公司犯罪、合同纠纷、劳动纠纷、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