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董泽鹏律师收集整理而成,主要内容为贵州省关于诈骗犯罪数额认定的标准,以供大家在办理法律业务过程中参考。
01 数额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为:
2000元至5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30万至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黔高法〔2013〕189号)第一条的规定,贵州省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认定标准为:
3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其中具有法释〔2013〕10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起点为1500元: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3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02特殊情况无数额要求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也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三条的规定,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