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三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也就是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有两种情形,可以简要表述为:
1.数额较大=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
2.数额较大=十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
02
司法文件的规定
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黔高法〔2013〕230号),数额较大的情形为: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也就是说,在贵州省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也有两种情形,简要表述为:
1.数额较大=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数额在10000元以上;
2.数额较大=十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50000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