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负责人:王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闵瑞,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住绥中县。
被申请人:冯某某,男,住绥中县。
被申请人:张某某,女,住绥中县。
申请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诉被申请人陈某某、冯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于2021年10月29 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名下的房屋,限额900,000.00 元。保证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所有的位于:1、绥中县XX镇XXX小区XX单元XX室房屋。
2、绥中县XXX镇XXX小区XXX单元XX室房屋(。
查封期限为叁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赠与或者抵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