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鑫律师
文鑫律师
四川-宜宾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文鑫律师代理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发布者:文鑫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4日 17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信息:

原告:A劳务分包公司。

被告: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鑫。


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宋某辩称:

1、原告方是依法成立的公司,被告是具有民事能力的行为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原告法定代表人周辛金经常通过口头或者是微信的形式安排被告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并向被告发放工资,原告对被告形成了管理、支配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3、被告受伤后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全部是由原告方支付的。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方不会支付被告所有的医疗费;
4、原告主张双方属于见习期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就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撑,但原告方显然没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从2020年6月5日到原告处工作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已经成立。宜宾市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认定劳动关系要从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入手,劳动关系应当具备与劳动的直接关联性、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性、从属性及职业性特征。认定劳动关系须采取综合认定的方法,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
本案中,原、被告均系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被告经原告法定代表人通知并安排到案涉工地做工,并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被告与原告之间形成具有人身隶属性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被告的劳动成果系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结合原告自述被告系在其单位见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法院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原告A劳务分包公司与被告宋某在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专业领域:(主)企业法律顾问,股权纠纷,股权激励,法律尽职调查婚姻家庭,债务债权,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人身损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宜宾
  • 执业单位:四川瀛领禾石(宜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520********60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侵权、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