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文鑫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8日 1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被告以其需支付民工工资为由向原告借款950000元。随后,原告安排聘用会计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出借款600000元,加上原告陆续通过现金方式出借给被告的250000元以及原告将两台车折价100000元抵给被告,以上共计出借950000元。
被告于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950,000元。被告承诺于2018年前还清。但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委托文律师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50000元。
原告提交了借条、银行转账回执以及李某当庭证言,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意思表示真实,涉前述银行转账支付的600000元,已实际出借,被告应当偿还,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余350,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在庭审中明确不再主张,法院予以确认。
判决如下:
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6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