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文鑫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3日 1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2日,被告李某因家庭开支、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向程某借款200000元,当日,被告向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李某向程某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按月结息,6000元/月,借款人李某必须在2019年6月12日无条件全额归还程某本金200000元。2018年8月7日,程某指示其朋友邱某将出借款2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账户,并委托原告代为催收利息。被告收到借款后未向程某支付利息。2019年4月6日,程某与原告邱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程某将对被告的200000元借款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将债权凭证单据全部移交给原告。2019年4月10日,原告邱某、程某均以短信通知了被告债权转让事宜,被告明确回复知晓债权事宜。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利息和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未果。
据此,原告邱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委托文鑫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7日,本息合计280000元);
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1.被告虽然和程某形成了民间借贷的合意,但程某并没有实际向被告出借款项,所以程某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自始没有形成,程某对被告不享有任何债权;
2.因程某对被告不享有债权,故程某与邱某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邱某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应当裁定驳回其诉讼;
3.原告向被告转款200000元是事实,但那是原告丈夫张某和被告生意合伙的正常经济往来,不是借款。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是:
1.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成立?
2.原告邱某是否享有本案的债权?
3.被告李某是否应当向原告邱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对于争议焦点1:
原告主张被告向程某借款200000元,被告李某认可向程某出具了借条,但否认收到程某的借款,后虽然承认收到邱某的转账200000元,但认为该转账款项并非程某的出借款。因原告的陈述与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以及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基本能形成证据链,能充分证实程某安排妻子杨某转账支付张某200000元,张某又将该款转账支付邱某,邱某再转账支付李某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故法院对李某向程某借款200000元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李某在原告多次要求其偿还程某借款的微信聊天中,并未对该借款提出异议,只是对偿还时间进行推脱,故法院认为李某对于实际收到程某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是清楚的,李某否认收到程某出借款项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院对李某关于未实际收到程某借款的辩称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依法确认被告于2018年8月7日收到邱某的转账款200000元时李某与程某的借款合同生效。
李某关于邱某转账支付给他的200000元系邱某丈夫张某委托邱某向其支付的合伙投资款的辩称意见,因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事实主张,故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对于争议焦点2:
李某与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自邱某转账支付李某200000元时生效,程某依法享有对李某200000元借款的债权。现程某已依法将该债权转让给受让人邱某,因此,自程某与邱某于2019年4月6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又于2019年4月10日通知被告李某后,邱某依法享有该债权。被告李某关于其与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因此邱某不享有案涉债权的辩称意见,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争议焦点3:
被告李某向程某借款200000元,程某又依法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邱某,因此,被告李某应向原告邱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李某至今未偿还原告邱某该借款,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法律规定,法院对原告邱某诉请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某并于原告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辩称意见,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一、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邱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邱某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18年8月7日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驳回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