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婷婷律师
何婷婷律师
云南-昆明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不当得利纠纷

发布者:何婷婷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1日 2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某、何XX与被上诉人高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2020)云2628民初5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某、**上诉称,撤销(2020)云2628民初52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2020)云2628民初523号案件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虽然作为案件被告的两位上诉人户籍地均在云南省富宁县。但自2015年起至今,两位上诉人就没有在富宁县生活及工作。富宁县新华镇文华社区居委会于2020年4月7日出具的《证明》予以证明。因两位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均不自在富宁县,富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自2015年起至今,两位上诉人在昆明市已连续居住及务工近6年之久。其中自2015年8月20日至2018年4月,两位上诉人居住在昆明市五华区西城时代XX(上诉人提交《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予以证明)。后来由于居住地址变更,自2018年5月10日至今,两位上诉人连续居住在昆明市官渡区(上诉人提交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予以证明)。上诉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间已经要求昆明市官渡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居住证明》,但由于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及时盖章。直到2020年5月9日,上诉人才领取到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关上中心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该《证明》明确记载:某、**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今一直居住在昆明市官渡区。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均可以提交所有证据原件,见附件)已充分证明两位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均在昆明市,其中自2018年5月20日以后的经常居住地是昆明市官渡区。2.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因《民事诉讼法》中没有特别的管辖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才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2020)云2628民初52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错误,无论本案被移送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还是官渡区人民法院,但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恳请贵院给予纠正,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高XX在二审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某、**在二审中提交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关上中XX出具的《居住证明》(原件)、富宁县新华镇文华社区居委会于2020年4月3日出具的《证明》(原件)均载明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昆明,自2018年5月10日至今,两位上诉人的连续居住地为昆明市官渡区,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的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综上所述,上诉人的管辖异议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裁判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2020)云2628民初52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丽

审判员 王XX

审判员 陆正义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杨XX

  何婷婷律师, 法学学士学位, 云南龙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将丰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龙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0120********2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