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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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辩护案

发布者:李颢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3日 16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21年7月份,被告人杜某某、朱某某、闫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预谋盗掘位于临淄区××街道××村的汉齐王墓。闫某某找来了刘某(另案处理),刘某找来了被告人相某、李某2、吕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刘某等人勘查墓葬后认为该墓葬挖掘难度较大,刘某、相某又找来了肖某某,吕某找来了陈某某,陈某某、吕某找来了出资人刘某某(另案处理)。肖某某找来了牛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曾某。2021年8月1日被告人谢某某、袁某某(另案处理)跟随曾某来到临淄。牛某某联系了王某某(另案处理),后又陆续找来了霍某某、娄某某(以上二人已判决)、李某某、孙某某、王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一起来到临淄,与刘某、肖某某等人一起探墓。

为加快盗墓进度,有人提议用炸药炸出盗洞再进行工人挖掘,为此肖某某向山东枣庄的许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炸药,许某某应允并在枣庄用硝酸铵化肥、木屑自制了一袋炸药(约90斤),由刘某某出资,肖某某负责把钱(5000元)转账给了许某某。后杜某某、朱某某安排宫某某开车带着朱某某,陈某某开车带着肖某某、相某去枣庄接炸药和许某某。到枣庄后许某某将调制好的炸药中的约40斤给了肖某某,由朱某某、相某、陈某某先开车将炸药运回临淄,后宫某某、肖某某开车拉着许某某回到临淄,剩余炸药(24.57千克)被许某某留在了其位于枣庄市峄城区××镇××村的家中后院客厅内。但此次购买的炸药未能爆炸。

8月中旬开始,刘某某不再为盗墓活动出资,之后开始由被告人谢某某出资,并约定从墓葬中出土文物后参与分成。因从许某某购买的炸药未能爆炸,谢某某联系了被告人吴某某购买炸药用于盗墓。被告人吴某某在湖南联系了刘某为(在逃),刘某为向吴某某提供了2包炸药,并要求参与盗墓后的分成。谢某某出资要求吴某某租车(湘C7××**)尽快将炸药运送到临淄。为保证能拿到盗墓后的好处,刘某为安排汤某某和吴某某一起把炸药运送到临淄,并监督挖墓的人以确保能拿到分红。汤某某于2021年8月17日随车和吴某某一起将炸药运回临淄。盗墓的人使用了其中的一包炸药,但未能爆炸。汤某某在临淄待了几天后,于2021年8月21日跟随谢某某回了湖南。剩下的一包炸药(3.14千克)在临淄区××房××的卫生间的天花板上。为了能尽快将盗洞炸开,曾某又联系了河南的王某2(另案处理)继续购买炸药,由谢某某出资8000元(曾某将其中的6000元转给了王某2,留下2000元用作路费及吃住费用),曾某和吴某某一起开车去河南将王某2和其手中的炸药一起接回了临淄。王某2使用炸药将盗洞炸开后,牛某某、王某某等人继续进行挖掘。

经山东省某某厅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从许某某位于枣庄市峄城区××镇××村××、临淄区××房××的卫生间的天花板上扣押的疑似爆炸物中均检测出硝酸根和铵根。经南京理工大学化学材料测试中心检验,以上扣押疑似爆炸物均具备爆炸性,均可归类为硝铵炸药。

经鉴定,本案被告人盗掘的墓葬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盗掘行为对墓室结构造成了损坏,对临淄墓群(汉齐王墓)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陈某某的委托辩护人,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陈某某愿意缴纳罚金。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李颢律师,男,北方民族大学毕业,现就职于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具有良好的正规法学教育...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东营
  • 执业单位: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520********2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