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赵某某分别于2022年2月13日、2月18日、2月25日、2月26日、6月7日向王某某微信转账70000元、40000元、22128元、40000元、30000元,共计202128元。后王某某与赵某某签订名为“借条”的借款协议1份,其中约定,王某某因周转向赵某某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2年2月18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微信转账(5笔)。之后,王某某未向赵某某偿还借款。
该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赵某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向王某某出借借款的事实,5笔微信转账金额虽为202128元,但是赵某某与王某某签订的借款协议中载明借款金额为200000元,其中明确写明对应5笔微信转账,在赵某某提交的通话录音中其向王某某催要借款的金额亦为200000元,可以证实双方确认的借款金额为200000元。故对于赵某某要求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2128元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虽然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但是赵某某依法有权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故对于赵某某主张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即时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算);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9元,减半收取2169.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2146元,原告赵某某负担23.50元;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1603元,原告赵某某负担17元。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146元向广饶县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李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