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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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与蒋X、蒋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颢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3日 6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吴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吴X各项损失共计166485.5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6日23时30分许,被告蒋X驾驶鲁X×××××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系被告蒋X)沿广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广瑞路华龙XX口西侧处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吴X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蒋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至贵院,望诚判若所请。

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对于其各项诉讼请求,应当提供证据佐证其诉讼主张合法合理,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告蒋X蒋X应当向我公司提供涉案车辆保险单,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证实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事实,另外,需证明涉案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员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车辆已经按照规定进行审验,符合上路条件,不承担本案的诉讼

二、委托经过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6日23时30分许,被告蒋X驾驶鲁X×××××小型轿车沿广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广瑞路华龙XX口西侧处时与吴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吴X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广饶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蒋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吴X2019年7月27日至2019年9月30日在广饶县人民医院住院65天,共计花费医疗费用14292.21元。经吴X申请,我院依法委托滨州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0年3月13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吴X12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超过1/3,评定为十级伤残;右侧2-8肋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腰部四处以上横突、棘突骨折,影响腰部活动功能,评定为十级伤残;2、住院期间前30日需2人护理,之后需1人护理,出院后护理不支持;3、误工期限自受伤之日起150天;后续治疗费不予认定。吴X支持鉴定费2860元。吴X在本次事故中受损的电动车等物品经广饶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失价值为1980元。

另查明,事故车辆鲁X×××××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蒋X蒋X蒋X系姐弟关系,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且入不计免赔)各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三、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蒋X驾驶鲁X×××××小型轿车与吴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蒋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根据蒋X驾驶车辆的投保情况,对于吴X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按照70%的比例予以赔偿,鉴定费由蒋X按照70%的比例予以赔偿。吴X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鉴定费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支持,超出法律规定的本院不予支持。

四、判决结果

一、原告吴X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14292.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误工费17395元、护理费11017元、残疾赔偿金118521.2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财产损失1980元、复印费22.5元、鉴定费2860元,以上共计171037.91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198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2339元,由被告蒋X赔偿2002元,上述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吴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0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吴X负担315元,由被告蒋X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颢律师,男,北方民族大学毕业,现就职于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具有良好的正规法学教育...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东营
  • 执业单位: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520********2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