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颢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3日 10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1、2019年3月份至4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借用被害人王某的手机,在被害人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将其手机支付宝、微信内的3423元转走用于个人消费,非法据为己有。
2、2019年4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借用被害人高某的手机,在被害人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更改其支付宝密码,四次将被害人高某手机支付宝及与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的6500元转走用于个人消费,非法据为己有。
3、2019年4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借用被害人成某1的手机,在被害人成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更改其支付宝密码,多次将被害人成某1手机支付宝及与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的18650元转走用于个人消费,非法据为己有。
另查明,2019年4月25日21时20分许,广饶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米乐奇轮胎厂南门口处将高某某抓获。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高某某退赔了被害人高某损失6500元、被害人成某1损失18650元,同年5月18日,被告人高某某退赔了被害人王某损失3800元,被告人高某某均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高某某的委托辩护人,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系初犯,且已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的辩护意见,法院应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