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加某驾驶电动两轮车与燕某驾驶的汽车相撞,造成加某受伤,燕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认定:加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燕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燕某车辆经评估车损18000元,评估费1000元,拖车费200元。后燕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加某赔偿各项损失。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源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车损引起的纠纷。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否向机动车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律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评价,并没有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须根据自己的过错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而且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危险性明显大于非机动车,危险回避能力较非机动车也具有明显优势,机动车一方应负有更为严格的谨慎和注意义务,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了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规定。综上所述,在本案中,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加某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观故意,故不宜支持加某向燕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18000元,鉴定评估费1000元,拖车费200元,证据与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燕某的诉讼请求。
作为律师提醒机动车所有人
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由于本身具有极大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便会产生较大的人身损失或财产损失。作为车主应该通过购买车辆损失险等方式实现风险预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