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川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8日 2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张X,男,汉族,1977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安徽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韩X,男,汉族,1984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徐XX,男,汉族,1973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张X与被告韩X、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X、徐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本息归还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包工头因在亳州承包工程需要给工人发工资,从原告处借款80000元。2021年10月30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出具后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支付给了被告。当时被告口头承诺用一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一直没有归还。原告只有依法起诉,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徐XX、韩X缺席,未作答辩。
原告张X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户籍信息。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借条一份。证明2021年10月7日二被告因在毫州市干工程向原告借款8万元,2021年10月30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
3、原告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明2021年10月7日和8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韩X转款7万元。2021年11月2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徐XX转款10000元的事实。
4、原告张X的电话记录。证明2022年5月22日本案起诉后,被告徐XX主动给原告打电话协商本案,但协商未果。
被告徐XX、韩X缺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法院经审查认为:
原告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因“干桥梁工程”,从原告处借款8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借款分别转给了被告韩X70000元,转账给徐XX10000元。2021年10月30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原告以经向被告催要无果,诉至法院,引发本案。
法院认为:
被告韩X、徐XX向原告张X借款,并为其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被告韩X、徐XX理应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原告张X主张归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依法应予以支持。
案件判决:
被告韩X、徐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X借款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韩X、徐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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