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川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02日 7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原告作为白酒类上市公司,多年来一直位列中国白酒企业前十强。为保护自己白酒产品申请了一系列商标,就该系列白酒产品的包装盒亦注册有立体商标,且就该系列包装盒申请了外观专利。经过多年的市场耕耘,其生产的白酒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经毫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调查查明,被告名贵酒业公司2016年12月22日生产的一批次“魏水坊”原浆12白酒60件,包装盒上的文字、线条、图案及其组合与原告拥有的第104XXXX6054号立体商标印象相近似,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其处以相应处罚。被告生产案涉白酒产品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不注重自有产品的研发、创新,仿造原告产品生产,搭车销售,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的生产经营及商业信誉造成影响,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75000元。
涉及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律师建议:
作为同类型企业在产品的外包装处也要注意审查避免与他人同类商标存在相同或者近似。侵犯他人在先取得额商标权。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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