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陕西XX公司所拥有的“阿瓦山寨”商标于2015年6月5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亳州市XX公司原告拥有的“阿瓦”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行为容易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律师建议:
企业在进行名称注册时尽量规避与别人在先核准注册的商标权相冲突。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会面临侵犯他人商标权,需要变更企业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