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川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02日 8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原告多年来一直位列中国白酒企业前十强,原告拥有的“古井贡”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驰名商标。目前公司主推产品,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白酒,注册了“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文字、“年份原浆”文字等商标,同时原告就该白酒的外包装、酒瓶亦进行了立体商标注册,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多年的市场耕耘,该系列白酒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2016年6月15日,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调查作出芜工商委开处[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告销售的标注为被告XX公司生产的“亳古原浆酒8年”原浆白酒的酒包装盒和酒瓶与原告的年份原浆系列白酒的酒盒和酒瓶近似。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侵权商品,且被告销售的侵权白酒来源不合法,遂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伍蕾酒水经营部予以相应处罚。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律师建议: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若个体工商户能够证明销售产品合法来源的话可以免于赔偿责任。因此,作为个体工商户在进货时注意建立进货台账,核实所进货商品的合法授权问题,以防出现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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