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川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02日 7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劳动者于2016年应聘到被告承建的位于亳州建安文XX从事建筑工作。2017年6月2日15日左右,申请人在该工地用手拉车拉水泥时不慎摔伤,导致左股骨粗隆间骨折。2017年9月1日经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10月25日经亳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在仅仅支付部分工伤医疗费后,拒绝承担其应该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用工单位支付劳动者工伤赔偿金。
法律规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给劳动者。
4年
3次 (优于83.58%的律师)
2次 (优于85.06%的律师)
5848分 (优于93.05%的律师)
一天内
32篇 (优于94.9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