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鋆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1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文忠与被告古交市鑫运来运业有限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晋0181民初1017号 原告:李文X,男,1990年3月6日出生,住古交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亮,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交市鑫运来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火山村, 法定代表人:郭明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X,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住所地古交市腾飞路F(12-1)B5号, 负责人:刘文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鋆,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文X与被告古交市鑫运来运业有限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亮,被告古交市鑫运来运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X及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文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24752.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6日11时20分,张建文驾驶车牌号为晋******的重型货车行驶至河大路(河口紫金沟路段)时,将骑摩托车行使的原告撞倒,致原告受伤,两车损坏,古交市交警大队认定张建文负主要责任,李文X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古交矿区总医院急诊室留观治疗9天后出院,出院时医嘱要休息,晋******车的所有者为被告古交市鑫运来运业有限公司,在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三者险, 原告李文X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驾驶证、行车证、保险单,拟证明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及投保情况;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事故的经过及责任认定;4.门诊手册、急诊留观病史录、诊断建议书、医疗费票据,拟证明原告的病情、住院治疗及花费等情况;5.单位证明、安全账户花名表、奖金发放花名表、银行账户流水,拟证明原告的误工费情况, 被告古交市鑫运来运业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对该起交通事故的真实性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车辆所有人是我公司,车辆驾驶人张建文是我公司雇佣的司机,该车在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30万元的三者险,所以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另外,原告住院期间,我公司还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1850元,我公司请求返还, 被告古交市鑫运来运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车辆行驶证、保险单,拟证明车辆的所有人及投保情况,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对该起交通事故的真实性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同意首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如果没有保险免赔情形,在三者险限额内承担70%,对原告主张的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我公司认为:医疗费扣除医保保险认可3131元;误工费没有劳动合同、完税证明及事故发生后的银行流水,根据原告的工资明细来看,基本工资是2170元,其他的是绩效和安全奖之类的,对计算标准不认可,我公司认可按山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酌情认可一个月;护理费没有异议;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每天50元;营养费不认可;交通费不认可;财产损失没有证据,不认可;诉讼费不承担, 对当事人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手册、急诊留观病史录、诊断建议书、医疗费票据、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被告有争议的单位证明、安全账户花名表、奖金发放花名表、银行账户流水,本院认定原告系西山煤电集团西曲矿职工,但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完税证明等,故对其工资标准不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6日11时20分,张建文驾驶车牌号为晋******的重型货车,行驶至河大路(河口紫金沟路段)时,与原告李文X驾驶的普通摩托车碰撞,致原告受伤、两车损坏,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4018122015008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建文负主要责任,李文X负次要责任,原告李文X于受伤当日到古交矿区总医院进行救治,急诊留观9天后出院,被告古交市鑫运来运业有限公司为原告垫付各项费用1850元, 另查明,张建文驾驶的车牌号为晋******的重型货车归被告古交市鑫运来运业有限公司所有,张建文系被告古交市鑫运来运业有限公司雇员,该车在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 还查明,原告李文X系西山煤电集团西曲矿综采准备队职工,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14018122015008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建文负主要责任,李文X负次要责任,叙述事实清楚,予以采信,张建文驾驶的车牌号为晋******的重型货车归被告古交市鑫运来运业有限公司所有,张建文系被告古交市鑫运来运业有限公司雇员,该车在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所以,应首先由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承担,如有不足,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如还有不足,由车辆所有人被告古交市鑫运来运业有限公司承担,具体赔偿的项目及金额为:(一)医疗费:根据医药费票据,认定为4252.4元;(二)误工费: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误工时间,根据原告的伤情,误工时间酌情认定30天,按2015年山西省采矿业平均工资58198元,误工费认定为581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