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中国XX公司、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7民终9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XX,
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A,男,1978年6月17日生,汉族,太谷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太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一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一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