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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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等与C、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鋆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树峰、任力军等与赵瑞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大民初字第1144号 原告王树峰, 原告任力军,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梁彬,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瑞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县支公司, 负责人王卫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鋆,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力军、王树峰与被告赵瑞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县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玉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梁彬、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赵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瑞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力军、王树峰诉称,2014年10月15日,赵树松驾驶晋A×××××号轿车与原告任力军驾驶的冀R×××××学号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任力军受伤、冀R×××××学号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树松负主要责任,被告赵瑞先系赵树松所驾驶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该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县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二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任力军损失25789.51元,赔偿原告王树峰损失18350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县支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内承担70%的责任,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赵瑞先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15时许,赵树松驾驶晋A×××××号轿车沿京沪高速连接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34公里+300米处违章超车时,与前方正在掉头的原告任力军驾驶的冀R×××××学号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任力军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原告王树峰系乘坐冀R×××××学号车进行指导的教练员,该事故经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树松负主要责任,原告王树峰负次责任,原告任力军无责任,原告任力军受伤后在大城县医院住院治疗15天,原告任力军的损失有医疗费18131.51元、救护车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冀R×××××学号车登记车主为大城县春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原告王树峰;原告王树峰支付该车维修费17150元、施救费1200元,赵树松驾驶晋A×××××号轿车系被告赵瑞先所有,该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县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均在保险期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下列证据证实:1、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晋A×××××号轿车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2、医疗机构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清单;3、救护车费票据;4、原告王树峰驾驶证、冀R×××××学号轿车行驶证、维修费票据、维修清单、施救费票据、大城县春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诉讼中,原告任力军主张依2015年居民服务业32045元标准计算30天误工费及护理费;主张营养费450元,但未提供医疗机构加强营养的医嘱, 本院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赵树松负主要责任,原告王树峰负次要责任,原告任力军无责任,赵树松驾驶的晋A×××××号小型轿车系被告赵瑞先所有,该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县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县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二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依事故责任对二原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查明部分所列二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诉讼中,原告任力军主张30天误工费及护理费,但未提供出院后需要休息及护理的相关证据,亦未提供原告任力军的误工证明,故本院认定原告误工费633元(依河北省2015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中农、林、牧、渔业15140元标准计算15天)、护理费1317元(依河北省2015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中居民服务业32045元标准计算15天);主张营养费450元,但未提供医疗机构加强营养的医嘱,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5条、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任力军损失1235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任力军损失6742.05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树峰损失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树峰损失11445元, 上述一、二项内容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赵瑞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玉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小晰
本人具有丰富、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交通事故和保险法律事务、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和工伤事故、婚姻家事等各类民商事法律制度和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3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