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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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赵鋆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并民终字第20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D,男,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A,即上诉人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委托代理人A(系BX之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B与被上诉人C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杏民初字第0146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A、B不服该判决,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B又于2015年11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A、B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B撤回上诉,双方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56元,由上诉人A、B减半共同负担228元,A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D
本人具有丰富、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交通事故和保险法律事务、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和工伤事故、婚姻家事等各类民商事法律制度和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3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