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鋆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并民终字第20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D,男,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A,即上诉人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委托代理人A(系BX之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B与被上诉人C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杏民初字第0146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A、B不服该判决,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B又于2015年11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A、B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B撤回上诉,双方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56元,由上诉人A、B减半共同负担228元,A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