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鋆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滦县XX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滦民初字第3733号 原告:滦县XX公司,住所地滦县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89号天龙大厦5层,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滦县XX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滦县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