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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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XX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赵鋆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滦县XX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滦民初字第3733号 原告:滦县XX公司,住所地滦县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89号天龙大厦5层,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滦县XX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滦县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B
本人具有丰富、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交通事故和保险法律事务、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和工伤事故、婚姻家事等各类民商事法律制度和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3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