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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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计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平阳路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鋆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药计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平阳路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井民一作初字第00031号 原告药计军。 委托代理人张玉鹏、张磊森,石家庄市赵县宏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平阳路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创业街43号建工大厦一层。 代表人赵岳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鋆,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药计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平阳路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太原市平阳路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药计军的委托代理人张玉鹏、被告人保财险太原市平阳路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药计军诉称,2014年11月21日14时,张雨山驾驶冀B×××××冀B×××××挂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实际车主为药计军,在人保财险太原市平阳路支公司投保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沿京昆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07KM+100M处时,因操作不规范致车辆制动系统热衰现象制动不良,与张峰驾驶的晋L×××××现代越野车尾部相撞,冀B×××××冀B×××××挂又与前方孔令超驾驶的晋C×××××奔驰小客车尾部相撞,致晋C×××××奔驰车又向前冲去与武文俊驾驶的晋A×××××吉利小客车尾部相撞,同时冀B×××××冀B×××××挂车又与许鹏驾驶的晋L×××××丰田车尾部碰撞,又与张藏署驾驶的冀A×××××小客车碰撞,又与韩泽洲驾驶的京G×××××现代小客车尾部碰撞,造成7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鹿泉大队勘验及调查,认定张雨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孔令超、张峰、武文俊、许鹏、张藏署、韩泽洲在事故中无责任。该事故给原告造成严重财产损失,为此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人保财险太原市平阳路支公司辩称,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先由无责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答辩人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车损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公估费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经费2012-19号文按照车辆鉴定金额的3%计算。施救费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经费2013-26号文规定,按照700元/车次,30元/公里计算。拆验费和公估费属于重复计算,诉讼费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14时30分许,张雨山驾驶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京昆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07KM+100M处时,因操作不规范致车辆制动系统热衰现象制动不良,与张峰驾驶的晋L×××××现代越野车尾部相撞,冀B×××××冀B×××××挂又与前方孔令超驾驶的晋C×××××奔驰小客车尾部相撞,致晋C×××××奔驰车又向前冲去与武文俊驾驶的晋A×××××吉利小客车尾部相撞,同时冀B×××××冀B×××××挂车又与许鹏驾驶的晋L×××××丰田车尾部碰撞,又与张藏署驾驶的冀A×××××小客车碰撞,又与韩泽洲驾驶的京G×××××现代小客车尾部碰撞,造成7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此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鹿泉大队勘验及调查,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冀公交认字(2014)第简13980232014006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雨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孔令超、张峰、武文俊、许鹏、张藏署、韩泽洲在事故中无责任。对此认定书,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 冀B×××××冀B×××××挂车系原告药计军购买的车辆,挂靠清徐县桃源汽贸有限公司丰润区分公司经营,实际车主为药计军;该车以被保险人清徐县桃源汽贸有限公司丰润区分公司名义在被告人保财险太原市平阳路支公司投保不计免赔主车297000元、挂车85500元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2014年4月15日0时起至2015年4月14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因赔偿事宜,原告诉至法院,现主张并提供如下证据:1、车辆损失11463元,原告提供了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确定冀B×××××车辆损失情况为:更换配件9963元,维修项目2000元,估损金额11963元,残值500元,实际损失为11463元。2、公估费800元,原告提供了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收取冀B×××××车公估费800元的发票。3、拆验费1100元,原告提供了石家庄市桥东区石正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收取冀B×××××车拆验费1100元的发票。4、施救费15500元,原告提供了石家庄路捷高速公路救援有限公司收取冀B×××××车施救费15500元的发票。以上各项损失共计28863元。 被告人保财险太原市平阳路支公司对原告主张及提供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原告提交的公估报告属于单方鉴定,保留在七日内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公估费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经费2012-19号文按照车辆鉴定金额的3%计算;施救费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经费2013-26号文规定计算,拆验费和公估费属于重复计算;第一受益人根据合同约定为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应提供公司允许原告主张车辆损失的授权。被告虽对原告提供的公估报告提出异议,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重新鉴定书面申请及交纳鉴定费用。经核实,第一受益人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欠款已由清徐县桃源汽贸有限公司丰润区分公司代药计军还清。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保险单、公估报告、公估费发票、拆验费发票、施救费发票、占户协议、证明等可证,并当庭质证。 本院认为,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鹿泉大队作出的冀公交认字第简13980232014006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当事人并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据此认定书,张雨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孔令超,张峰,武文俊,许鹏,张藏署,韩泽洲在事故中无责任。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其车辆损失扣除残值后确定为11463元,有保险公估机构出具的公估报告为证;被告保险公司虽对公估报告提出异议,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重新鉴定书面申请及交纳鉴定费用,视为其放弃权利。应按公估报告确定数额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施救费15500元、公估费800元、拆验费1100元,系为施救车辆、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且有相应证据证实,予以认定。被告认为有关收费项目不符合物价部门收费标准,应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予以纠正,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综上,原告损失确定为车辆损失11463元、施救费15500元、公估费800元、拆验费1100元,合计2886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肇事车辆冀B×××××冀B×××××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太原市平阳路支公司投保不计免赔主车297000元、挂车85500元车辆损失险,该车在事故中负全责,原告损失由被告人保财险太原市平阳路支公司在其承保的车辆损失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人保财险太原市平阳路支公司赔偿 原告药计军人民币288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元,由被告人保财险太原市平阳路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志强 审判员杨艳芬 陪审员吴捍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李斌
本人具有丰富、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交通事故和保险法律事务、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和工伤事故、婚姻家事等各类民商事法律制度和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3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