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鋆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太原市XX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21民初372号 原告太原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经理, 委托代理人A,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 法定代理人A,经理, 委托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XX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2元,由原告太原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