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一)原告XX公司为涉案商标的权利人,其在海关处对涉案商标进行过备案。海关查扣了被告B公司涉嫌侵害原告商标的货物,并作出处罚。后原告XX公司起诉被告B公司,要求被告B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咨询万XX律师知识产权(联系方式详见主页)
(二)本律师代理原告XX公司。咨询万XX律师知识产权(联系方式详见主页)
二、法院裁判
(一)本案最终调解结案,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二)调解书主要内容:
1、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2、被告在《知识产权报》进行登报,作出侵权道歉声明。
三、律师分析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最终调解结案,调解金额达到原告预期,且被告及时履行,避免了后续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减少了诉累。
另外,在律师积极沟通下,被告在《知识产权报》登报作出侵权道歉声明。这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原告公司的商誉,另一方面可以体现原告公司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对后续可能的侵权者也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咨询万XX律师知识产权(联系方式详见主页)
四、律师建议
本案中,涉及的侵权证据主要依据的是海关对被告侵权货物的查扣和处罚。故建议商标权利人,对大量出口商品涉及的商标,尽可能全面进行海关备案。海关对侵权货物的及时查扣及处罚,有利于民事案件中关于侵权事实的认定。
此外,本案的顺利办理,离不开民事诉讼启动之前,律师团队与海关方面的积极沟通和及时跟进。同时,涉及知产情况确认、保证金缴纳、现场查勘货物等事项的对接。故建议当事人如涉及海关查扣等事项,尽早联系专业律师介入处理。咨询万XX律师知识产权(联系方式详见主页)
五、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声明:
本文仅作为一般性参考,不视为对其它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或是判断依据。(其它具体个案,可以另行详细咨询知识产权律师-万XX律师) (联系方式详见主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