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一)原告XX公司为某外观设计的权利人,被告B公司生产了与XX公司外观设计相同的化妆品,并通过被告C公司销售。原告XX公司起诉被告B公司和C公司,要求被告B和C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二)本律师代理被告B和C。
二、法院裁判
法院裁定:准许XX公司撤诉。
(背景:开庭后、判决前,原告XX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
三、律师分析
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经过两次开庭,在法院判决前,原告XX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这对原告来说,也是一种策略,通过撤诉不仅避免败诉判决,同时省了一半的诉讼费。
本案是否构成侵权,作为被告,我们首先需要考虑原告的权利基础是否稳定。接受委托后,我们经过初步分析和检索,发现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中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中,原告在申请涉案专利以前,已经将体现涉案外观设计的图片在网上备案公开。故在抗辩环节,我们重点主张“现有设计”抗辩,根据《专利法》23条第1和第4 款、67条的相关规定,不构成侵权。
四、律师建议
(一)针对权利方(原告)
专利具有新颖性特点,新颖性要求该专利在申请日之前,国内外没有公开过该专利(注意:公开主体不限,包括申请人自己,也就是说自己无意公开的内容也可以破坏自己专利的新颖性!)故建议原告:在自己申请专利之前,注意保护好自己专利的新颖性,不要随意公开;在正式启动专利维权之前,注意评估好自己专利的稳定性。咨询万春花律师188XXXX8099
(二)针对被诉侵权方(被告)
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被告发现相关“现有设计”“现有技术”,一定注意及时固定证据,及时与专业律师沟通。如果经过专业律师评估后,发现“现有设计”“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比较充分的,可以直接应诉抗辩。咨询万春花律师188XXXX8099
至于被告是否需要另行启动无效对方专利的程序,可以综合考虑无效成本、专利具体情况等,由当事人另行决定。咨询万春花律师188XXXX8099
五、相关法条
《专利法》(2020年修)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六十七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声明:
本文仅作为一般性参考,不视为对其它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或是判断依据。(其它具体个案,可以另行详细咨询知识产权律师-万春花律师) 咨询万春花律师188XXXX80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