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万春花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5日 4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XX为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该美术作品为某动物形象),被告B公司在被告C电商平台,销售了类似该动物的毛绒玩具。原告XX起诉被告B和C,要求被告B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要求被告C删除链接。咨询万律师188XXXX8099
(其他事实:被告B也拥有该动物形象的作品登记证书,但晚于原告XX作品的发表时间)。咨询万律师188XXXX8099
二、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咨询万律师188XXXX8099
理由:两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虽然两作品有相似之处,但相似部分为该动物的典型特征,其余部分存在明显区别。因两作品本身所用创作元素较少,所以区别部分足以影响作品的整体视觉效果,故两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咨询万律师188XXXX8099
三、律师分析
本案为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基于两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通常,我们在判断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时,基本原则是“接触+实质性相似—合理抗辩=侵权成立”。(关于“接触”,司法实践中,一般只需证明作品在先公开发表,即可推断公众就有接触可能性,而不以公众是否实际接触为依据。)咨询万律师188XXXX8099
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的两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在判断实质性相似时,我们应当过滤掉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元素,仅将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元素进行对比。案涉作品为动物形象,是在自然界客观存在的,该动物的典型特征属于公有领域的元素,任何人都有权以其为对象进行自由创作。另双方作品的创作均集中在头部造型的表达,在这样一个头部及面部表达的有限空间里,双方对五官的不同设计所形成的差异,就会形成各自不同的外观表达和设计,足以影响作品的整体视觉效果,故两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咨询万律师188XXXX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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