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河瑶,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借款3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李某某和被告江某系朋友关系,因被告江某资金需求便于2021年2月10日找到原告借钱,原告在当日同意便在微信里借予被告3万元整,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返还3万元借款,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延,最后并明确表示拒绝归还借款。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行为负责。原告基于双方朋友关系,在被告困难之时,主动伸出援手借钱予被告,其不怀感激即罢,反而在应还钱之时推三阻四,拒绝履行偿债义务,其言而无信的行径严重侵犯原告权益。由此,原告起诉到贵院,希望法院能够判决被告返还借款,维护原告的正当权益。
被告江某辩称,被告江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儿子胡某合伙开办领创经济服务部,其中胡某占30%的份额。2021年2月10日借原告李某某30,000元是用于发放员工工资。现原告李某某要求偿还30,000元借款,被告江某没有偿还能力,只有在胡某另外的富房公司收取160,000余元的佣金后偿还原告李某某。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案件事实,2021年2月10日,被告江某需向员工发工资,便向原告李某某借款30,000元,原告李某某并于当日通过微信向被告江某转借款30,000元。此后,原告李某某催收无果,于2021年7月1日诉来本院,请求判决如前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被告江某借款30,000元未偿还为由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江某偿还借款30,000元。被告江某称借款是事实,但现在无能力偿还。即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合法。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因未约定偿还日期,原告李某某可随时要求偿还,原告李某某在催收多时情况下,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江某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30,000元。
董河瑶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