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河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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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公司与四川XX公司、雅安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董河瑶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369人看过 举报

2020-07-22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重庆XX公司(以下简称新爵XX)与被告四川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雅安XX公司(以下简称城投XX)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X、董XX,被告城投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公司向新爵XX支付工程款464228元及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XX公司向新爵XX支付质保金130560元;3.判令城投XX对XX公司所欠新爵XX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用由XX公司、城投XX负担。事实和理由:新爵XX于2014年10月9日与XX公司(原名为四川XX公司)签订《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新爵XX将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棚改房(二期)工程5号楼工程项目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新爵XX。合同签订后,新爵XX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2016年12月6日经双方结算,XX公司欠新爵XX464228元工程款及130560元质保金。经催收无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XX公司未答辩。
被告城投XX辩称,新爵XX与XX公司系合法分包关系,新爵XX无权要求城投XX支付工程款。城投XX已依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城投XX与XX公司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审计后方能解决。
原告新爵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新爵XX营业执照、XX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城投XX工商登记信息、劳务合同书、收方结算单。城投XX质证认为收方结算单的真实性无法判断,对其余证据无异议。经审核,新爵XX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原则,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城投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送审初审情况的函、付款情况统计表及相应记账凭证、五份协助执行通知书。新爵XX质证认为结算送审初审情况的函及付款情况统计表均系城投XX单方制作,不能达到证明目的。经审查,结算送审初审情况确系单方制作,但符合证据三性原则,付款情况统计表也系单方制作,本院将结合全案证据确定其能否达到证明目的。
根据采信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新爵XX于2014年10月9日与XX公司(原名四川XX公司)签订了《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XX公司将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棚改房(二期)工程5号楼工程项目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新爵XX。合同签订后,新爵XX进场施工,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2016年12月6日经XX公司与新爵XX结算,工程款总额为XXX.00元(其中土建工程为XXX元,其他90788元),已支付工程款XXX元,XX公司欠新爵XX464228元工程款及130560元质保金。
另查明:四川XX公司已更名为XX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雅安市太阳巷二期工程土建劳务公司收方结算单》是新爵XX与XX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所约定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作为处理本案纠纷的依据。新爵XX要求XX公司支付464,228元工程款并支付从结算之日起的利息,不违反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从双方结算时起至起诉时止,所涉工程已逾质保期,新爵XX要求XX公司支付130,560元质保金,予以支持。
新爵XX主张城投XX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该诉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XX公司工程款464,228元。利息以本金464,228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四川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XX公司质保金130,560元;
三、驳回重庆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10元,减半收取计5,205元,由四川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董河瑶律师,2013年通过司法考试,现执业于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信守承诺、敬业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资阳
  • 执业单位: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7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
1510120********76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