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河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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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XX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董河瑶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诉刑诉[2018]857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XX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9日10时许,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老君镇派出所接他人匿名举报称:资阳市雁江区XX的被告人尹XX家中有枪。民警庚即前往双河村1组11号尹XX家中,从其家中搜出两支疑似老式火药枪及黑火药、铁砂子等物品。之后,尹XX告诉民警自己还帮其老表刘XX(另案)制造了一支枪,并主动带领民警去至双河村5组刘XX的家中找到刘XX,民警随即从刘XX家中搜出一支疑似枪支和黑火药、铁砂子等物。
经查,民警从被告人尹XX家中搜出的两支疑似老式枪支是尹XX在十多年前从简阳施家一铁匠处购得两支枪的枪管、扳机、撞针等散件材料后在自己家中用切割机、锉刀、推子等工具制造而成,制成后一直放于家中偶尔用于山上打野鸡野兔等。从刘XX家中搜出的疑似枪支是尹XX在今年7月左右应刘XX的要求帮刘XX制造而来。
经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资公物鉴(痕迹)字(2018)020131号鉴定及复核鉴定,尹XX所持有的疑似老式火药枪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经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资公物鉴(痕迹)字(2018)020132号鉴定及复核鉴定,刘XX所持有的疑似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另查明,被告人尹XX因家中有枪而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便主动向民警交代其家中的两支枪以及刘XX家中的枪均系自己制造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XX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XX非法制造枪支三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尹XX因被举报家中藏有枪支而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即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制造枪支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刘XX,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尹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XX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火药枪、黑火药、铁砂子等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前述物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董河瑶律师,2013年通过司法考试,现执业于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信守承诺、敬业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资阳
  • 执业单位: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7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